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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問題面面觀

  • 發布單位:衛生局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婚姻問題面面觀

一、內容:

與男友相交兩年餘熱戀不已,曾至東北亞各地旅遊。七百多個日子對我而 言,每一分鐘都幸福快樂,唯一美中不足的是他從來不願見我的親友,我雖沒主動提過,他卻從來連問都沒問過‧但他的朋友我都認識,經常大家一起玩,去年他父親過世,我沒參加葬禮,卻也包了奠儀,事後他也對我萬分感謝。

他是大公司主管。離婚有三個子女,都在前妻處。他整整大我十三歲,很照顧我,卻從不肯讓我去他公司找他。因此他公司同仁並不知道有我存在,然而他的幾個好朋友都知道我是他親密女友。姐姐從日本回來,我說要請他及姐姐吃

飯見個面,他竟然拒絕。問他理由也不說:我第一次覺得被傷害,好難過

為此吵了一架,雙方第一次有較大裂痕。

二、前言:

在現今一切講求快速、精簡的工商社會裡,愛情與婚姻是否能劃上等虢是值得思慮的。從人性追求完美的觀點來看,絕大多數的人皆希望婚姻是經由相識、相愛至相知的過程,然後步向共同創造美滿人生的目標。然而頗為諷刺的是「婚姻是愛情的墳墓」的看法,依舊讓現代人深深地憂慮,有時我們不免回頭思索舊式的婚姻,宿命、認命遠甚於憧憬,卻也因此維持了社會所視之理所當然的家庭結構;反觀今日,思想、價值系統康雜、紛亂,加上環境急遽變遷,在在都為人們帶來諸多難料的因素。因此婚姻與愛情的期望落差,仍是現代人所必須面對的課題。

三、原因與分析:

於此篇個案中,欲探究雙方在感情上認知的歧異,或許可從男方離婚的可能原因加以釐清:

1. 其離婚的原因為何?婚外情、花心或彼此生活觀念差距太大或因這會影響他往後對感情及婚姻的看法及行為。

2. 就法律的觀點,除非協議離婚,否則以男方的條件不太可能將子女監護權 完全交給妻子。不爭取原因何在?

3. 其離婚後,與前妻及子女間是否仍有某種程度的聯繫?諸如膽養費,與子女見面相處的時間等等。

從這些觀點來探討此男士,才可能較深入地了解其與目前女友交往所抱持的心態,而再從篇中描述部份或許可做如下的假設:

1. 離婚後,其將子女交付前妻撫養,有違男方主動爭取子女監護權的合理意願,故恢復自由身,不受牽絆,有可能是此種行為的理由。

2. 其交女友可能只是一份感情生活上的寄託,並不希望有何結果。

3. 在1.2.的前題下,其自然不欲與女友的親友有所接觸,以免增添不必要的困擾。

再從女方的角度來看其對感情的心態:

1. 女方也許認為男友目前的狀況,是足以談及婚事,而不僅止於目前的交往。

2. 女方已投入情感,並將對方視為結婚的對象,結婚自然是她最終的期望。

3. 女方認為在交往的時間上,已足以將男友介紹給親友認識,故男友的拒絕,不免深覺傷心、難過。

以雙方的相異性來看可發現:

1. 年齡上的差距:雙方相差十三歲,在思想及人生體驗上有所差距,故容易造成處世上考慮的差異。

2. 對婚姻期許不同:男方經歷離婚的變故,對婚姻所抱持的看法,自然與女方對婚姻的憧憬有明顯的落差。

3. 溝通不良:雙方交往似乎止於表面的玩樂,未真正觸及內心世界,且對結果的期望不同,因此在個別的情感追求方向歧異,也就形成溝通上的問題。

從以上的分析,不難看出男方在離婚後,其對情感的想法、初衷,與女友在起點上已有所分歧,故不良的發展不難想像的。

四、處置:

在不確定的因素中,由於個案的描述皆止於表面,未曾提及彼此內心世界的交往,因此假如女方扮演的是求助者的角色,或許我們可從以下幾點與此做進一步的探索:

1. 回想在交往過程裡,對男友的觀察的了解程度如何?

2. 對於婚姻的對象,其期望的條件為何?而男友是否符合了這些條件?以便澄清當時交往過程裡的盲點。

3. 對於一個曾有三個女子,卻願意在離婚後放棄監護權的男人,其看法如何?

4. 改採被動方武,短時間的迴避,試探男方對此情感的重視程度,同時亦可確認自己對他的依賴度。

5. 追根究底,探究對方不願與家人見面的真正原因,以確知對方的態度。

從這些方向去了解男友及澄清自我,或許可提供自己做一次慎重的決定,以免陷入痛苦的深淵中而難以自拔。

五、結論:

由於男女在對事的看法上,常會出現理性與感性的歧異,這種理性與感覺的溝通往往也是很多夫妻、情侶問,不可避免的問題。此個案中彼此期望的落差,雖說因男方曾離過婚,顯得較特殊,但仍不離認知、與共識的同異問題,是故不論是情侶或夫妻在相處的過程中,如何釐清階段性的期望,讓情感逐步地建立在穩固的基石上,是相當重要的:而此種階段性的期望,就在不斷地溝通上加以實現興修正,以避免彼此期望約落差,造成痛苦的事端。

出處: 桃園縣生命線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