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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估自殺危險程度

  • 發布單位:心理健康科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如何評估自殺危險程度

如何評估自殺危險程度

(一)一般性原則

1、要將所有透露出自殺的威脅言語視為是認真的。

2、要在支持性的氣氛下,以同理心的技巧,探詢病人的自殺問題。

3、盡量收集家人或朋友所提供的資料,並儘可能將病人作安全的安置。

4、對長期憂鬱的病人突然恢復,要探問是否有自殺的念頭。

(二)特定性原則

1、從病人及親友提供的資料,了解個案自殺行為的動機、計畫及再自殺之可能。評估項目包括:

1)自殺意念的強弱:直接表達出自殺意圖者,自殺危險性低;完全不表達者意圖反而高。

2)選擇的方法的致命性:選擇手槍、上吊、跳樓等方式自殺者,致命性較高;選擇割腕、服藥者,致命程度較低。

3)計畫的周詳性:可由如何動念要自殺,及準備自殺的過程來評估。有完整自殺計畫並清楚定出時間、地點者,危險程度較高。

4)自殺行為的衝動性:若為精神病的病人,自殺行為的發生越具衝動性,越不可預測,自殺危險程度高。

5)是否留有遺書:有留遺書的危險性較高。

6)環境壓力及生活型態:環境壓力大、人際關係淡漠者,飲食、睡眠生活受到影響者,自殺危險程度較高。

7)無望感或無助感:對危機的無望感及無助感愈重,自殺的危險性愈高。

8)有急慢性疾病等健康狀況較差者,自殺危險程度較高。

2、自殺獲救後的因素

1)自殺的幻想:採取自殺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人,常存有所謂對自殺的幻想,認為自殺可以解決一切。例如:可以與死去的人團聚,可以報復所恨的人、可以不拖累別人、自己的過錯可以得到原諒、可以不讓自己的生命留下污點等非理性的想法等。當自殺獲救後,病人對此類想法是否出現較實際且合理的想法,將是影響他是否再度自殺的重要因素。

2)造成自殺的主要問題是否有其他解決方式:在經歷自殺過程後,對自己的問題危機是否有重新的看法;經過自殺危機處理後,家庭及社會支持系統啟動,是否發展出問題解決方式,將會影響個案是否再度自殺。

3)自殺獲救後的精神狀態:是否仍處於激動狀態,嚴重的精神病狀態或憂鬱無望的狀態下,則危險性高;若情緒得到平復,無望感得以紓解,則危險性下降。

4)精神疾病的嚴重性。

5)有詳細、正面的未來計畫,將會降低再自殺之危險性。

自殺病人的處置

最重要的是依危險程度,進行危機處理。如果危險性高,需轉介醫療機構,或緊急醫療(如急診室),進一步決定適當的安置。例如:住院與否、需不需要強制治療等後續決定。

作者:郭錫卿院長

出處:居善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