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局辦理115年度「心理諮商服務計畫」個人面談心理諮商及個人視訊心理諮商委外服務 ,方案服務對象及摘要如下:
- 個人心理諮商面談服務:14歲以下民眾及46歲以上居住或設籍生活於本市民眾。
- 個人心理諮商視訊服務:18歲以上居住或設籍本市民眾。
- 心理諮商費諮商費用由本局支付每次1,600 元,且每次心理諮商時間需至少40分鐘以上;機構所訂心理諮商費若高於1,600元/次,機構協助民眾申請本方案費用,不得另向民眾收取心理諮商費之差額。
- 每人於本方案期程內使用3次為限。
- 合作機構已向本方案申請金額,不得重複向民眾收取,或向其他方案、經費申請補助或報支,反之亦然。
- 合作機構既有收取之行政規費(如掛號費或臨時調整預約時段等行政管理費用),依原醫事規定辦理;但機構不得另立其他名目,再向民眾收取費用,以貼補其自費諮商差額。
- 本市登記在案可提供心理諮商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且向本局申請參與本方案並經公告之機構。
- 提供通訊心理諮商服務之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依據「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擬具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實施計畫,並經衛生局核准者,才可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服務。
(2)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441號函及110年7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01665108號函示,經衛生局指定辦理通訊診察治療之醫療機構。
- 方案期程:自本案契約書簽定日至115年12月31日。
- 服務額度由本局統籌分配。
- 若3次服務用畢,仍有需求轉介社區心衛中心或採自費方式服務。
※如有意願承接本方案,請於115年1月28日前函復本局並填具合約書1式3份。
※意見徵詢:就本案相關問題,可向本局聯络窗口心理健康科陳先生03-3340935分機3018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