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衛生福利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執行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實施對象:本市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精神科診所及醫院。旨揭方案計畫書如附件,如有意願參與本方案之機構,請於114年12月29日前,逕洽承辦人劉先生, 電話:(03)3340935#3011。